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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3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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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的嚴重性大家都很清楚,為了響應國家的號召,很多的企業都選擇延遲復工。隨著時間的推進,很多企業也在慢慢的開始復工,那么復工復產前,這時企業關注的就是在復工前應該做些什么,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由于春節期間,大多數企業放假了,受到疫情影響一直沒有恢復生產,依照鄭州市防控指導小組的要求,企業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同時需要向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衛生健康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組成的聯合審核小組提交復工復產申請,并提交書面承諾書和其他必要的有關材料。聯合審核小組應當在3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向企業或業主單位下達復工復產通知書,并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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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次疫情較為嚴重,根據不同地區的相關要求,很多地方都會采取對人員進行隔離觀察的措施,那么用人單位基于安全考慮,能否要求勞動者接受隔離措施呢?
這一點其實是不可以的。《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因此,隔離措施由縣級及以上地方實施并報上一級報告批準之后實施。換言之,用人單位無權對員工采取隔離措施。
對于企業比較關注的這一問題,大家應該已經有所了解了,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的話,比如說關于鄭州二七區勞動爭議法律服務方面的問題,歡迎您致電【鄭州安博】進行咨詢,我們將安排專業的律師為您進行解答,為您解決關于復工的諸多難題。
在新冠疫情期間,如果員工隔離/醫學觀察期間/因隔離措施或其他緊急措施結束后需休息的,是否享有醫療期?工資應如何支付?關于這一點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依據《防治法》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員工基于新型依法隔離/醫學觀察期間/因隔離措施或其他緊急措施結束后,仍需停止工作進行的患者,根據員工工作年限可享受3 至24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依法享受病假待遇。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病假工資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低于當地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較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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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驗、有能力的高管是很多企業都競相爭取的目標人員,而在與這類員工簽訂合同時,企業需要注意什么呢?
企業在與高管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首先必須要審查擬招用的高管人員是否有工作經驗,如果有,則必須得注意他是否與原單位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因為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若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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