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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18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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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用地賠償養殖場用地賠償
房屋拆遷補償一般都有比較清晰的標準,而農村的養殖場,既涉及到不能動的養殖圈舍、附屬設施,又涉及到貨物如存欄禽畜,究竟應當怎么補償,很多人就吃不準了。今天,我們就給大家詳細地聊一聊養殖場拆遷補償的問題。
養殖場拆遷一般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環境整治,因為養殖區域規劃,對于禁止養殖的區域的養殖場需要關停或搬遷。二是大型工程項目建設用地的需要,要對紅線范圍內的養殖場進行拆遷。但是不管是環保搬遷還是項目用地拆遷,養殖場拆遷一般都有如下方面的補償:
一、對養殖場的建筑物、附屬設施等的補償
我們所講的建筑物,一般是指養殖場的禽畜圈舍、飼養人員的宿舍、養殖場的辦公用房等等。附屬設施則是指化糞池、遮涼棚、水井等等。
建筑物的補償標準是根據評估來確定的,一般禽畜圈舍及附屬設施根據建造成本價并結合成新來評估。人住的房屋如職工宿舍、辦公用房等,因為具有住房屬性,則要結合周邊的房屋價格進行評估。
不少地方也對禽畜圈舍的拆遷補償有制定標準,比如說山東省濰坊市公布的2017年禽畜舍補償標準為磚混或磚木結構250-350一平,簡易結構70-200一平,當然,一些規模化養殖場的禽畜圈舍建造較好,甚至建設有通風、保暖等設施,這個就應當進行評估,而不應當一刀切。
如果只是因環保關停,不拆除房屋和附屬設施,則不涉及房屋和附屬設施的補償,但是也要警惕的是一些地方先以環保的名義把養殖場關停,然后再以養殖場的建筑物違建來拆違,從而規避拆遷補償的行為。
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包括四個方面
1、對地的補償;
2、地上附著物的損失,是重建成本價;
3、停產停業的損失;比如搬遷費,比如拆除的機器設備造成的損失等。
4、合理的搬遷費用;搬家期內的營業損失補償。
每個地方的補償方案不一樣,影響補償金額的因素包括四個方面
1、當地政府的財政狀況;地方領導比較開明所得到的補償會比較多。
2、養殖場是否具有完整合格的手續;經營證照齊全的實際養殖經營者,在經營期間遇到拆遷的,具體數額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是否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各種形式拆遷均會提到“在期限內”,超出規定期限內的不僅不會給予補償,當地政府還會組織力量進行強制拆除。
4、養殖場環評是否過關;養殖場環評等手續過關,那會獲得較高的補償;如果不過關,則可能分文沒有。
遇到拆遷的養殖戶先不要慌,先把各種賠償方案了解透了,就可以拿到相應的補償金了。
養殖場用地賠償養殖場用地賠償養殖場用地賠償
禁養區禽畜養殖場
不自行退養
不自行清理
結果如何?
答 案 便 是
堅決拆除
為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切實增強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今天上午(4月17日),石鼓鎮政府組織隊伍依法對門前坡村委會山仔尾村3戶養殖場的養殖設施進行強制拆除。
依法強制拆除
門前坡村委會山仔尾村3戶養殖場
該3戶養殖場位于禁養區內
養殖廢棄物直排環境
嚴重影響生態環境
周邊群眾投訴強烈
石鼓鎮
全力以赴打好水污染防治
堅決關閉禁養區養殖場
下一步,石鼓鎮將按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強力推進禁養區養殖場關閉、非禁養區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以及鎮內水質凈化設施建設、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努力營造水清、岸固、景美的小東江流域景觀及人居環境。




原告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訴稱: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被告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的德環罰字【2018】0057號《德惠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本案的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為: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系2012年5月16日注冊成立,且一直合法經營。2018年7月28日,被告針對原告作出德環罰字【2018】0057號《德惠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原告罰款五萬元整。原告認為其一直合法經營,不存在違規的行為,更不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為,被告在沒有對相關事實情況進行必要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明顯存在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程序、超越職權、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及相關法律規定,向貴院提起本訴,望貴院依法核實案件事實,判如所請。原告未提交證據。
被告德惠市環境保護局辯稱:被答辯人的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貴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請求。答辯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德環罰字【2018】0057號)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被答辯人養殖場建在養殖禁養區內,該養殖場現有蛋雞4000只。被答辯人已經收到德惠市關于畜禽養殖禁養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禁養公告及關于畜禽養殖禁養區內養殖業戶關閉或搬遷的通告,被答辯人收到上述公告及通告后仍然進行畜禽養殖,未按政府公告要求時限進行關閉搬遷,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2018年7月21日,答辯人向被答辯人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德環罰字【2018】0057號),被答辯人收到告知書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