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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09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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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負總的責任,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經常投入精力過問消防安全生產情況,針對存在問題,安排有關部門及時解決,保證職工的安全與健康。2、認真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策略及有關規定,并定期組織檢查執行情況。3、負責組織對各級領導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與考核,經營督促、檢查和支持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的工作。4、負責組織召開全公司每周一次的消防安全工作會議,組織總結、分析和布置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B、滅火劑貯存容器進行承重檢查,滅火劑凈重不得小于設計量的5%。⑤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A、檢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要場所的應急照明或疏散指示標志。B、按安裝數量的10%試驗應急照明或疏散指示燈的工作照度和疏散照度。每季度第二個月①火災自動報警系統:A、檢查消防主機的運行情況及各項功能。B、抽檢各類報警點的報警功能。②防火分隔系統:A、檢查防火門、防火卷簾門周圍有無門正常開啟的障礙物,門能否處于正常啟閉狀態。
二、標準(一)消防審核、驗收及消防安全檢查:1.賓館(旅館)(旅館)飯店建筑應經消防機構審核、驗收合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施行后開業的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應經消防機構檢查合格。2.已經消防驗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變更消防設計,如變更應報送消防機構審核。(二)建筑耐火等級:1.設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旅館和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普通旅館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建筑高度不超過50米的普通旅館耐火等級應為二級,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十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應急廣播系統:1.每層建筑面積超過3000m2的旅館,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2.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除建筑面積小于5平方米的衛生間、廁所外,均應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3.建筑高度不超過100米的一類高層建筑的旅館的客房和公共活動用房均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4.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在建筑物內的底層或地下一層,應采用耐火極限分別不低于3h的隔墻和2h的樓板,并與其他部位隔開和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