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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09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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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筑物消防員的改變
在原《建(構)筑物消防員國家職業標 準》基礎上,主要做了以下修改和調整:
——調整了職業名稱。由“建(構)筑物消防員”調整為“消 防設施操作員”。
——修改了職業功能。原“建(構)筑物消防員”含有消防安 全檢查、消防控制室監控、建筑消防設施操作與維護、消防設施維 護與評估、消防安全管理與培訓5個職業功能;新“消防設施操作 員”含有設施監控、設施操作、設施保養、設施維修、設施檢測、 技術管理和培訓6個職業功能。
——取消了培訓要求。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 (2018年版)》要求,取消了培訓期限、培訓師資、培訓場地等培訓 要求。
——增加了關鍵技能。本《標準》中標注“ ★”的為涉及安全 生產或操作的關鍵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違反操作規程或未達 到該技能要求的,則技能考核成績為不合格。
——設立了職業方向。本《標準》根據實際工作崗位需要,設 立了 “消防設施監控操作”和“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兩個職業 方向。

普及消防知識、增強安全意識
通過“安全生產月”、“全國消防日”、“清明節”等特定時間節點,針對各自業務領域民政服務機構及其服務對象特點,以多種方式開展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的學習宣傳,向民政服務對象普及消防知識、增強安全意識,推動建立群防群治的安全管理防線。同時,結合學習宣傳活動,經常性、系統性地開展消防事故警示教育,營造消防工作必須警鐘長鳴、常抓不懈、絲毫放松不得的濃厚氛圍。三是強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充分利用各級消防安全會議、文件精神和典型案例通報、消防安全培訓等方式強化對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教育,不斷提升干部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
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我國消防法的制定時間較早,隨著時代和社會的不斷發展,為了滿足對社會進行秩序維護的需求,國家及地方政府不斷推出消防技術規范標準,以保證消防工作的開展。但是,在某些特定環境下,相關工作人員在依照消防技術規范標準進行工作開展時,會出現消防技術規范標準與消防法相沖突的現象,影響相關工作人員對于的判斷,不利于相關工作人員消防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