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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5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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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找誰時,一方可以像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那么相對人在受到合同解除通知之后應該怎么做呢?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合同相對人收到解除通知后,必然面臨兩種選擇,一是認可合同解除方解除通知的內容,對解除通知不持異議。此種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合同解除的相關后續事宜或者放棄異議權,按照通知的時間履行合同后續事宜,相對方對解除通知無異議的,合同自相對人收到解除通知之日或解除通知約定的日期解除;二是相對人對解除通知有異議,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相對方對解除通知有異議的,應當在解除通知約定期間或法定期間內(三個月)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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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遇到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找誰,那么出現此類糾紛的原因都有哪些呢?這主要從雙方立場來看,立場不同,出現糾紛的原因就不一樣,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司法實踐中,主張解除合同的情況和合同效力糾紛的數量相近,其中出租方和承租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比例也相近。出租方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為承租方未經同意違法改建、拖欠租金、擅自轉租等。承租方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為出租方交付房屋不符合規定、出租方未配合辦理消防或驗收手續、承租方經營不善提前退租、第三人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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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租房時,對于房屋的詳細信息了解的并不多,這樣很容易出現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找誰,因此大家要對房屋信息進行了解之后再簽訂合同,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如果出現糾紛的話,可以依照哪些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吧:
關于房屋租賃問題引發的法律糾紛,處理依據主要是《合同法》,《物權法》和《民法總則》,此外,按我國房屋的屬性及法律法規的調整對象,城鎮房屋租賃問題,還應按《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處理,其中商品房租賃糾紛,還應按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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