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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2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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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在職業根據方面,辯護律師及被告人之間的的關系就是忠誠——信任關系,其是以辯護律師及被告人之間的私法契約關系為基礎的。如果沒有辯護律師對被告人的忠誠,那么被告人就很生對其辯護律師的信任,律師辯護制度就有之虞。“一旦失去了忠誠,律師也就失去信用,被告人以及社會各界的人們就會對律師喪失信任,律師職業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和發展的根本。”
相反的是,律師采行獨立辯護也不一定都是考慮被告人利益的,其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會考慮自己的利益,即律師追求的可能是案件結果是否有利于其將來擴大職業聲望及將來其他案件法律收益的提高。當然,在被告人不認罪而刑辯律師作有罪辯護的情況下,則更有被告人法益的可能性。這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意味著律師對其雇主的倒戈或者背叛。上述律師行為,本身就動搖了獨立辯護的根基或者前提,因此,的律師獨立辯護的存在價值就非常值得懷疑。
經與全國人大會法制工作會研究后認為:各級人大會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有監督同級、人民、人民的工作和依法任免人民審判人員、人民檢察人員的職責。各級人大會組成人員,如果擔任律師并履行律師職務,將會產生諸多不便,體制上也不盡合適。因此,今后對各級人大會組成人員,司法機關一律不再批準其擔任專職、兼職律師,履行律師職務;已取得律師資格的專職、兼職律師當選為各級人大會的,自當選之日起,停止履行律師職務,但可以保留律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