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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9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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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質押評估方法——成本法:該方法主要是通過估測知識產權的重置成本(資產的現行再取得成本),然后估測由于技術更新因素導致的功能性、經濟性貶值因素,從重置成本中扣除而得到評估價值的方法。專利產品是否能夠適應市場需要,具備可預期的未來獲利能力,或者專利雖未實施或應用但具備可預期和可驗證的未來獲利能力,對尚未實施專利技術,還應特別關注專利的潛在可應用性。
專利產品是否能夠適應市場需要,具備可預期的未來獲利能力,或者專利雖未實施或應用但具備可預期和可驗證的未來獲利能力,對尚未實施專利技術,還應特別關注專利的潛在可應用性。專利權質押評估關注與專利權或專利資產組合實施和運用不可分割的其他非專利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是否一并質押。質押的出質人必須是合法權人;用以出質的權必須有效,證明權有效的文件包括證書、年費繳納憑證、登記簿等;若作為質物的是權中可轉讓的財產權,在債權未受清償前,出質人應用其出質權利的全部來擔承債權的實現。

為保障質權實現的可能,在進行知識產權質押資產評估時還必須特別關注變現價值,考慮質押品的變現能力,應綜合分析知識產權的特殊性、獨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轉讓性。權質押評估需要了解產品的市場需求、市場前景及相關行業產業政策,發展狀況,宏觀經濟情況,同類產品競爭狀況等資料。現在市場存在三種質押評估方法,具體為:成本法、收益法、市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