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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8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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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情形過了時效
不予立案的情形 過了時效。現實中,案件不被立案,估計除了明確的被告外,時效問題是不予立案有可能的原因。什么叫時效呢?簡單說,就是你發生民事糾紛了,那么從發生那一刻起,給你一個期限,讓你在這個期限內來找解決矛盾,如果在這個期限內,你不去解決矛盾,那么對不起,就不再管你的矛盾了,你只能自己解決。這就是時效。 一事不再理。這也是法律術語,所謂一事不再理,就是就一個事實,你已經起訴過了,已經就此事給過你一個生效的法律或者裁定,那么如果你還是不服,是不能就同一事實再次起訴的。

立案的條件是什么呢
立案的條件是什么呢? 1、有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這種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 2、需要追究責任:即嫌疑人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而依法不應追究其責任的,也不應立案。例如,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及履行有益于社會的業務上的行為。再比如沒有達到當地案件立案的標準,這也不能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人民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案件,因證據不足
自訴案件,但對人民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移送或者被害人向控告的,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控告的,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解釋》條: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案(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五十七條款規定的); ⒊案(第二百六十條款規定的); ⒋案(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的立為案件: (1)案。故意的:“”致人的。 (2)傷害案。傷害他人的;致人的:“”致人傷殘的。 (3)。以、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私財物的;因“”毀壞財物的。 (4)案。投放毒物致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5)案。燒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的。 (6)案。使用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