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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6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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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國起訴,居住在國內的一方可根據情況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驟,對此我駐外使領館給予必要的協助。
(二)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的,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構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如他們原先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因各種原因,居住地有關機構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院申辦離婚。如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當事人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手續。
我國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發揮相當重要的作用,人可通過行政手段幫助實現的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機構也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進行仲裁,裁決債務人必須履行債務。如果能得到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那效果更佳,但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特別是本位主義的作崇,實際上債權人很少能得到債務人上級主管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因此,只能把它當作一種輔助手段。
大體而言,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加工資、貴重首飾、摩托車。汽車等。
(2)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等)所得的財產。
(3)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如專利權所得報酬、稿酬等。
(4)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債權。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考慮是否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其次,要盡量使分割后的財產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對一方工作、職業需要的工具、圖書,應分割給需要的一方;對有特殊價值的財產,分割時應考慮其來源;對共同經營、承包的項目,應分割給有經營能力和經驗的一方。對生活必需品侵害時,要考慮當事人、子女的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