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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6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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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不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2) 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不能提供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境外企業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3)以ODM生產方式的委托認證;(4) 對同一單元產品重復認證或命名、型號規格等形式不同,但實質為同-單元產品的重復認證;(5) 以OEM生產方式提出委托認證,其生產企業為D類生產企業;(6)其他法律法規、實施規則、實施細則規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強制性認證制度為適應WTO/TBT協議的有關要求,我國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兩百余種產品,實行了在“四個統一”(統一產品目錄,統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標志,統一收費標準)前提下,對其市場準入實施強制性認證制度的規定。首先實行強制性認證制度的消防產品共有四類,即:火災報警產品、噴水滅火設備產品、消防水帶產品及汽車消防車產品。階段,實施的第三批強制性認證消防產品主要包括:《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火災報警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火災防護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滅火設備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消防裝備產品》。

7.3.2 其他增加監督頻次的情況:當生產企業出現以下情況時,可增加監督頻次:(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如發生國家或地方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戶提出質量投訴并造成較大影響,經查實為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責任的;(2)評定中心對獲證產品與認證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3)當生產企業分類類別下降時。增加頻次的監督不預先通知,監督方 式包括監督檢查和/或監督檢驗,增加頻次的監督檢查人日數為2~4人日/次生產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