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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1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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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認證證書的保持:本實施細則覆蓋產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內,認證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評定中心的獲證后監督獲得保持。8.1.2認證證書的延續:8.1.2.1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使用的, 認證委托人應在證書屆滿前90天內提出認證委托。證書有效期屆滿注銷后,評定中心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證書延續委托,認證委托人可重新委托認證。8.1.2.2 認證委托人提出證書延續認證委托時,證書處于有效狀態且尤后一次監督結果合格的,評定中心在受理認證委托后,直接換發新證書,有效期五年。
8.5.1.2認證證書注銷的有關規定:(1)自認證證書注銷之日起,不得繼續出廠、進口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2)認證證書被注銷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復,認證委托人可以向評定中心重新申請認證。被注銷認證證書對應產品的型式試驗報告和工廠檢查報告不再有效。
8.5.2認證證書暫停。8.5.2.1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評定中心應當暫停認證證書:(1)國家、行業或地方監督抽查結果證明產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2)認證委托人違反實施規則的規定(包括產品抽取樣品檢測不合格、工廠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一致性存在問題等)或評定中心相關要求,但通過整改可以達到認證要求的;(3)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視情節需要開展調查的。
8.6證書恢復:8.6.1 因各種原因導致證書被暫停的,可提出證書恢復委托。8.6.2證書恢復委托的基本要求:8.6.2.1 因認證委托人自身原因申請暫?;蛘Ia周期內連續六個月未生產,無法接受監督檢查而導致證書被暫停的,認證委托人應在具備懨復正常生產的條件后,向評定中心提出證書恢復委托,委托資料中至少包括認證委托人的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行情況描述、產品一致性保持情況描述,試產產品的性能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