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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26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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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與公告
對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生態環境部依法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不予批準情形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生態環境部依法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生態環境部應當自作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生態環境部網站向社會公告審批決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設單位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的權利和期限。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期限,依法不超過六十日;審批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過三十日。依法需要進行聽證、評審、技術評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規劃編制機關編制或者組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編制。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質量負責。
規劃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采取調查問卷、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有關單位、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重大分歧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進一步論證。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公眾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
加強對規劃環評質量的監管。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質量存在基礎資料嚴重失實、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不能為規劃優化調整提供技術支撐,甚至出現弄虛作假等情形的,可依法依規對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規劃環評技術機構予以處理。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未開展規劃環評、未落實相關要求,或在組織開展環評時存在弄虛作假等失職行為的,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通過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整改,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反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規范規劃環評審查庫管理,對審查中存在弄虛作假或失職行為的,依法取消其資格并予以公告,審查小組的部門代表有上述行為的,應通報其所在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生態環境部將建立健全規劃環評跟蹤監管長效機制,定期調度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及跟蹤評價開展、落實情況,采取“定期檢查 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質量監管。重點檢查編制質量及規劃環評落實情況,對編制質量差、規劃環評落實不力的相關責任主體公開曝光并依法依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