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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16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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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勞務派遣是新型的用工模式,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模式,用工單位在使用勞務派遣員工時,應結合自身實際,面地認識勞務派遣對其人員管理帶來的影響,既要充分利用勞務派遣對企業發展產生的積極影響,又要正視勞務派遣隱含的風險并積極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加強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努力推動企業的和諧發展。5.由公司律部門定期對相關協議進行審核,及時調整相關內容,規避法律風險,將可能出現的矛盾及時化解,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2、派遣單位、用工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知情權。由于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不是同時簽訂,且一般情形是勞動合同簽訂在先,勞務派遣協議簽訂在后,勞動合同往往難以符合同工同酬的規定。這就有必要強化派遣單位、用工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知情權。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用工單位應當向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派遣單位應當向派遣工)提供用工單位派遣工所在同類崗位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和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報酬水平的信息。

用工單位不能單獨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并且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即用人單位,被派遣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并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故不能單獨約定試用期。
應當允許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勞務派遣公司并不是實際用工者,真正關心被派遣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工作的,是用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