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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5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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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原《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外經貿配字〔1999〕第87號)同時廢止。
附件:1.進出口許可證書需求量報送單(略)
2. 進出口許可證書簽收單(略)
3.進出口許可證書進、出庫臺賬登記表(略)
4.進出口許可證書使用情況登記表(略)
5.過期空白進出口許可證書封存/銷毀登記表(略)
6.進出口許可證書廢證封存/銷毀登記表(略) [2]
海關管理
1.任何貿易方式進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企業持授權發證機構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進口時,進口單位持進口許可證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對報關進口的列入《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的機電產品,企業應按照進口機電產品的實際狀態,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報檢單,如屬《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內的舊機電產品,按照《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進口手續。
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以及(境內)區外進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后再出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不需驗核進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