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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30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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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員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免除債務有幾個特點:
一、免除是無因行為。債權人免除債務,不論是為了贈與、和解,還是別的什么原因,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響免除的效力。
二、免除為無償行為。免除債務表明債權人放棄債權,不再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債務人不必為免除為相應的對價、三、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債務不必有特定形式,口頭、書面,明示、默示都無不可。比如債權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債務人不必再履行債務,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債務。而債權人不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也產生債務免除的效果。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0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0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最為集中的體現夫妻離婚的過程中,一種是在夫妻離婚時進行劃分,這種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離婚方式有關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則夫妻雙方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債務,當然這種約定本身,對債權人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離婚,依據婚姻發第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定,法院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進行判決。但由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處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相聯系,筆者認為法院在判決時,對于可以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進行判決;但對夫妻債務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沒法確定的,或可能被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對于這種情況由于缺少債權人的介入,法院應該告知另行處理,而不應在判決中進行確認。這樣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債權。對于法院在離婚判決或在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中已經確認或處理的債務,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什么是個人合伙債0務?
個人合伙一般有相對穩定的經營項目,為追求共同的經濟目的,對合伙出資額、盈余分配、債0務承擔等訂有書面協議。合伙人對于投入合伙的出資財產,不得擅自抽回,不得為自已的利益而獨自使用。個人合伙是以合伙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入伙與退伙都是對原合伙協議的重大變更,因此合伙的入伙與退伙均須按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退伙時應清理合伙財產,導致退伙人出資財產的返還合伙盈余分配。
合伙債0務,是指于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以其字號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承擔的債0務。依據《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0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0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