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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0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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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后,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有可能的。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2、取得方式:建設用地取得可以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方式。
(1)建設用地是生活場所、操作空間和工程的載體,不是直接利用土壤,與土壤肥力沒有關系。(2)可逆性差。農用地要變為建設用地較為容易,建設用地變為農用地卻較為困難。(3)土地利用價值高??梢援a生更高的經濟效益。(4)區域選擇性強,在地域上選擇性很強。
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區別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法人;出讓是指將所有權的部分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與所有權相分離而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轉讓則是土地使用權在公民或法人之間的轉移。轉讓有出售、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
土地使用權轉讓,一般經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基本規則如下。
1.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的管轄。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的管轄相同。
2.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除提交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相同的材料外,還有以下幾種:(1)關于轉讓人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證明文件;(2)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正本;(3)土地使用權證件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