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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7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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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申報的對象下列征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應當按期向
征稅申報的對象下列征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應當按期向主管國度稅務機關辦理征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拜托代征稅款報告;依法已向國度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注銷的征稅人。包括:各項收入均應當征稅的征稅人;全部或部份產品、項目或者稅種享用減稅、免稅照顧的征稅人;當期停業額未達起征點或沒有停業收入的征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征稅的征稅人;應當向國度稅務機關交納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稅種的征稅人。按規則不需向國度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注銷,以及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注銷的征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國度稅務機關肯定的拜托代征人。
關于企業利潤的交稅方式
依據規則,企業實踐發作生的與獲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本錢、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征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利潤的交稅方式目前我們國度關于企業利潤的征稅方式主要如下:企業利潤征收25%的企業所得稅,依據利潤扣除所得稅后的金額,作為股東分紅收益,轉到個人賬戶需求收取20%的個人所得稅。

天津市財政局要求對全市代理記賬機構開展信息采集工作
今年年初,摸清天津記賬公司發展現狀,準確把握代理記賬機構發展動態,天津市財政局下發了《關于加強我市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的通知》,要求對全市代理記賬機構開展信息采集工作。經過半年多的努力,天津市代理記賬行業現狀已基本摸清,代理記賬行業管理邁入信息化新時期,門同代理記賬機構聯系更加緊密,管理效率得到大幅提高,管理職能得到大力強化。
第二階段,各代理記賬機構將信息采料報送至所屬的區縣財政局,財政局工作人員結合原審批時的紙質檔案對信息采料進行逐一比對,并將審核通過的代理記賬機構信息錄入“天津市代理記賬管理服務系統”,實現對本區縣代理記賬機構信息的實時統計查詢。第三階段,各區縣財政局匯總本轄區代理記賬機構信息采集情況,向市財政局報送《代理記賬機構情況統計表》。
然而,天津市財政局并不滿足于現狀。他們經過思考,從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的角度,對代理記賬行業管理提出了三點建議:一是適當提高代理記賬機構設立門檻,比如對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增加年齡上限要求;二是出臺退出機制,比如連續2年以上未完成年度資料報備且無法取得有效聯系方式的,經公告仍未補辦手續者,直接由原審批門撤回代理記賬業務許可;三是協調稅務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給予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增強其持續經營能力和抗擊風險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