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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2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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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在城市節水管理工作中,推廣應用這一科學管理方法,建設部于1987年4月發布了部頒標準CJ20-87《工業企業水量平衡測試方法》,1990年全國能源基礎與管理標準委會發布國家標準GB/T12452-90《企業水平衡與測試通則》。一些省、市政府也把水量平衡測試納入地方性行政的法規、規章,如《河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用水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標準,定期對本單位的用水情況進行水量平衡測試和合理用水評價,改進本單位的用水工藝。“用水單位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已經成為法定義務。4、城市節水評價應根據實際情況選取相應節水等級,采用單因子評價方式。
水平衡測試的內容:1)實地勘查。對納入用水調查單位的基本情況、節水器具、日常,用水情況及用水消耗量的情況進行調查。調查計費水表、現有計量水表配備情況和需加裝水表的數量及位置等。調查用水單位用水單元數量,編制用水單位用水設備、設施明細表,摸清用水單元使用情況。2)掌握單位用水現狀,了解水系管網分布情況,各類用水設備、設施、儀器、儀表分布及運轉狀態,用水總量和各用水單元之間的定量關系,獲取準確的實測數據。3、匯總階段:以測試得到的水量數據按用水單元的層次匯總,并填寫在《水平衡測試報告書》上。
計劃用水制度是用水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國務部關于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的通知》(國發[1984]80號)明確提出取消包費制及實行計劃用水。《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號)規定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水應當計量,并按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根據計劃用水的范圍又分為廣義的區域計劃用水以及狹義的城市內針對各用水單位計劃用水。本標準所稱計劃用水是指后者。從而明白企業“單位產品耗水量”,在整個行業中所處的水平(低、中、高),有了參照就有改進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