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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19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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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以下義務: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已成為一種被廣為接受的用工方式。但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2.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應承擔的責任,同時還規定了連帶賠償責任,即在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情形下,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并未禁止拆分來使用,故可以約定試用期分開使用。
這第三種觀點,法律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可是對于用工單位而言,確實需要試用考察的時間,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因此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可以分開使用。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