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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10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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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的時間限制是什么時候
排污許可證的時間限制是什么時候?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試行)》(“名錄”),要求“分步推進”。結合實施方案和名錄要求,對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將在2017年完成;其他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將在2020年完成。 根據暫行規定第四條和第十四條,對于現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環保部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時限內或省級環保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排污許可證;對于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則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實際產生排污行為之前取得排污許可證。

什么情況會導致無法獲得排污許可證?
什么情況會導致無法獲得排污許可證?
根據暫行規定,以下九種情形會導致排污單位無法獲得排污許可證:
(1)屬于國家或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
(2)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
(3)沒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
(3)申請的排放濃度不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或排放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
(4)申請表中填寫的自行監測方案、執行報告上報頻次、信息公開方案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5)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不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相關要求;
(6)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總量指標的,被替代削減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未按規定進行變更;
(7)排污口設置不符合國家或地方的要求;
(8)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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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政策法規依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關于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包括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排污單位應當每年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并公開,同時向核發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執行報告。第三十八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對提交的臺賬記錄、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法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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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情況、主要生產設備、廢氣廢水等生產排放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申請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
有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包括: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自我監控和賬戶記錄;按時提交實施報告,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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