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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1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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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互聯網)眾籌融資我的法務網
股權(互聯網)眾籌融資 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的活動,具體而言,是指創新創業者或小微企業通過眾籌融資中介機構互聯網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公開募集股本的活動。 由于其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征,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金融安全,必須依法監管。融資。 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的活動。融資必須通過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 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 索,發揮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融資方應為小微企 業,應通過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 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融資業務 由證券監管理機構負責監管;未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融資活動。 目前,一些市場機構開展的冠以“”名義的活動,是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的非公開或股權投資 募集行為,不屬于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的融資范圍。 根據《公》、《證券法》等有關規定,未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對象 發行證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根據《證券投資法》、《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 的單位和個人募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應符合《 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可得利益損失及其類型
可得利益損失及其類型 可得利益損失,是指一方未履行合同等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所喪失的,在合同履行前并不為當事人所擁有的,而為當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履行以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 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生產利潤損失。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經營利潤損失。先后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后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轉售利潤損失。 在計算和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需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規則等,從非違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欺詐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一十四條款規定的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以及因違約導致人身傷亡、精神損害等情形的,不宜適用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規則。 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須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非違約方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非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得利益以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的舉證責任;非違約方應當承擔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舉證責任。對于可以預見的損失,既可以由非違約方舉證,也可以由人院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裁量。

試用買賣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表示
試用買賣 試用買賣,又稱試驗買賣,是指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使用后確認購買并支付 價款的買賣。 試用買賣實際上是一種附條件的買賣,即只有在買受人經過一定期限內使用并確認購買后,合同才生效。由于試用買 賣在買受人確認購買之前,買賣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不發生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為了保護出賣人的利益,避免合同效力長期處于一種懸而未決的狀態,(合同法)70條規定,試用買賣的當事人 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由出賣人確 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但是,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必須對是否購買標的 物作出明確表示。如果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出明確表示,視為購買。

不動產預告登記怎么辦?
不動產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期房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作的登記。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進行預告登記,以制約開發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進行。 《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