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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6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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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義上的交通事故責任,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由此引起的相關當事人侵權與賠償責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更具體一點講是屬于侵權責任法的調整范圍。當將這一概念應用到公an機關交通管理領域時,其含義更為廣泛。從大的方面講分為交通事故行政責任、交通事故刑事責任、交通事故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了道路交通an全管理法規,引發了事故,因其行為的違fa性,按照道路交通an全違fa查處程序規定及相關法規應當受到的各種行政性處罰;
刑事責任則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其肇事行為及其后果的嚴重性,需要受到刑fa的約束與處理,常見的有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等;
民事責任則是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對其他方產生了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
逃逸類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先推定其承擔全部責任,在事故現場勘查與調查的基礎上發現相對方也有過錯的,減輕其責任。但如果發現逃逸方有故意破壞、毀滅證據的,依照法律規定其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肇事毀滅證據類事故,直接確定毀滅方的全部責任。因為其行為造成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清,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如涉閑酒駕的駕駛員離開現場或在現場再次飲酒的,均屬于毀滅證據行為。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如"碰瓷”發生的交通事故,可以確定相對方無責任。
對交通事實無法查清的事故,只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說明到事故處理時間節點所獲得的相關證據資料及損失情況,不定當事方責任。另外,對意外類事故,雙方均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