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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7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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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以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下來從而必須遵守的制度。環境影響評價不能代替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按時間順序分為環境現狀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及環境影響后評價;按評價對象分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按環境要素分為大氣、地面水、地下水、土壤、聲、固體廢物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環境影響后評價是在規劃或開發建設活動實施后,對環境的實際影響程度進行系統調查和評估。檢查對減少環境影響的措施落實程度和效果,驗證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正確可靠性。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可以為建設項目合理選址提供依據,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給環境帶來難以消除的損害;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可以調查清楚周圍環境的現狀,預測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范圍、程度和趨勢,提出有針對性的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按時間順序分為環境現狀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及環境影響后評價;按評價對象分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按環境要素分為大氣、地面水、地下水、土壤、聲、固體廢物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等。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中國相關規定的咨詢服務;服務成果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應當負責完善,造成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應將部分或全部服務費退還委托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