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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1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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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條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依照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三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的規定,適用于服務。
四條 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商標審查商標審查是商標注冊主管機關對商標注冊申請是否合乎商標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檢查。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
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
五條 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六條 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還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七條 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一)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三)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八條 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地理標志,可以是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于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志。
前款所稱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范圍完全一致。
九條 多個葡萄酒地理標志構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這些地理標志能夠彼此區分且不誤導公眾的情況下,每個地理標志都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注冊。
商標申請注冊
1、只有具有以下條件的個人或團體才可在我國提出商標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個人合伙或者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與中國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按對等原則辦理的國家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符合上述條件。加快地方商標受理窗口申請設置審批,將原來的集中審批改為隨申請隨審批。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時,按照自愿的原則,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2、按商品與服務分類提出申請: 目前,我國商標法執行的是商品國際分類,它把一萬余種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分為45個類,其中,商品34個類,服務項目11個類。申請商標注冊時,應按商品與服務分類表的分類確定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在不同類別提出注冊申請這樣可以避免商標權適用范圍的不正當擴大,也有利于審查人員的核準和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初審公告編輯本段商標的審定是指商標注冊申請經審查后,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允許其注冊的決定。
3、商標申請日的確定: 確立申請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國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一旦發生申請日的先后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
歐盟商標注冊的具體步驟
1993年12月20日,歐盟會議通過了《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簡稱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歐盟國家開始實行一種在歐盟全部國家(到2007年1月1日,該歐盟已擴展到27個國家)使用的商標體制。
歐盟商標局于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保護期限為十年,可續展,每次續展保護期限為十年。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入《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的國民也可以提出申請。歐盟商標現覆蓋的成員國編輯本段 歐洲聯盟之27個國家: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克羅地亞、土耳其、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我們首先在公司內部系統內做免費查詢,如果沒有發現在先權利,再提交商標局的系統做更為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