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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31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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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充任遺囑見證人的人
(1)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對遺產的處分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利害攸關,因此,如果允許繼承人、受遺贈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可能影響遺囑的真實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繼承糾紛。這里所說的繼承人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所有法定繼承人,既包括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人都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的行為能力,應以其參與遺囑見證時為準,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為神志正常,其后成為患者的,則該遺囑見證仍為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患有,其后即使恢復健康,其所做的遺囑見證也屬于無效。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指繼承人、受遺贈人能否取得遺產、取得多少遺產會直接影響其利益的人,因此應當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等。這部分人因與遺囑實際上有著間接的利害關系,也有可能影響對遺囑做出客觀公正的證明。所以,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也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房屋遺產繼承過戶有沒有時效
繼承法對于房屋遺產繼承過戶時效的規定,明確表示繼承權糾紛提起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應該知道或者知道其權利被侵權之日開始計算,在繼承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能再起訴。
《通則》中也時效作出了相關規定,向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為2年,自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開始計算,超過20年的,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時效。
遺囑公證辦理條件有哪些
遺囑公證辦理條件 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哪些案件由?
哪些案件由? 是對社會秩序、公共安全的嚴重,正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肩負著維護社會秩序、保衛公共安全的責任。另一方面,具有同作斗爭的豐富經驗和必要的專門手段、資源,亦使得其能夠擔負起絕大多數案件的重任。因此,相對于和,管轄的案件一般來說是的。我國《法》8條款規定:“案件的由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 (1)由人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的自訴案件; (2)由人民直接的案件; (3)由保衛部門負責的內部發生的案件; (4)由國家安全機關的案; (5)由的罪犯在內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