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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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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就其所受損失從第三者取得賠償后的不足部分
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就其所受損失從第三者取得賠償后的不足部分仍可要求保險人賠償。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先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其獲取的賠償可能不足以彌補其損失,其就不足部分可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但被保險人能否獲取賠償及能獲取多少,應通過審理確定,其起訴并不是當然能夠全部得到支持。故解釋僅寫明被保險人享有訴權,應予受理,而不是支持被保險人的請求。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人身保險被保險人、受益人對保險人的請求權與其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互不影響,故本條第二款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保險理賠糾紛理賠不符合要求的買
保險理賠糾紛 理賠不符合要求的 買保險一定要清楚自己買的什么類型的保險,都保障哪些責任。買的意外險理賠時是因為生病去理賠,保險公司肯定是不賠的。 對保險的保障責任還是要清楚的,現在很多險都劃分輕癥、中癥、等,明確各種的賠付比例,不能按照自己想當然的以為那就是什么類型,保險合同對所有病及程度都有明確的釋義,雖然我們不清楚具體的醫學問題,如原位癌,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就是癌,但按照保險合同釋義一般算輕癥,按照輕癥條款理賠。

涉及保險糾紛的時效分為兩類
如果被保險人、受益人與保險公司對理賠發生爭議的,就涉及時效的問題,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涉及保險糾紛的時效分為兩類。 1、發生人壽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受益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的時效期間為5年。 2、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時效統一規定為2年。 時效的計算就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需要注意的是,時效不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申請理賠日或者保險公司拒賠之日計算,由于存在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情況,就會發生實際事故已經超過2年或著5年,但是還在時效期間的情況。這就提醒索賠權利人,保險事故發生雖然超過2年或者5年的,未必就喪失勝訴權、不能輕易放棄維權的機會。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方式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方式 保險公司在出險后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于其價值。 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