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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2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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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代理記賬業務的, 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l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bu于2005年發布的新《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委托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國家稅l務總局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di12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l業機構或者具備資質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否設置專職會計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賬的zui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
代理記賬注意事項
1、 財務軟件需要到財政ju備案方可使用,有的代理記賬單位沒有采用財政bu批準的財務軟件來替代手工記賬。
2、 會計資料交接麻煩、不夠規范。代理記賬單位在接受委托單位的會計原始憑證及資料時,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發現遺失或毀損時無法查找。
3、代理記賬單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時上門l服務,日常業務可通過電話溝通,會計不是隨時在單位辦理和咨詢業務
專l業水平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專l業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合理運用財務會計知識、技能和經驗,保持職業謹慎,不應擅自處理超出代理職責范圍的事項。
3.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認真解答委托單位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和具體業務處理方面的問題。對于超出自身專l業知識、技能或經驗的問題,應向經驗豐富的有關人員或具有相關職業知識的人員咨詢。
4.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財政bu門有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專l業培訓的規定,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l業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現行財務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