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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11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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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證明是為了方便商標注冊人使用而出具的書面證明,與《商標注冊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商標注冊證明的申請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折疊辦理途徑申請出具商標注冊證明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園區內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倒座廟9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海淀區分局二樓行政辦公大廳)。

1枚商標1次申請官費為300元,可以選擇10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不足10個類別仍收取300元官費,超過10個類別超出部分按照30元/個類別收取官費。
2013年10月1日前,每件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的官費為1000元
在2013年10月1日調整為每件800元。
至2015年10月15日調整為每件600元。
至2017年4月1日調整為每件300元。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商標注冊證明官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商標注冊證明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國內的商標注冊申請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有兩種途徑:一是自行辦理,即由申請人直接辦理商標注冊申請;二是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兩種途徑的主要區別是發生聯系的方式、提交的書件和文件遞交方式不同。在發生聯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與商標局直接發生聯系;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與商標局發生聯系,而不直接與商標局發生聯系。4、如申請人是自然人,申請人名稱除填寫姓名外,還須在姓名之后填寫身份號碼。在提交的書件方面,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除應提交的其他書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