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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1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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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陳某遂將登記車主劉某、實際車主冒某、肇事司機朱某、保險公司統統告上法庭,索賠3400余元。 【裁判】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陳某的損失。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外的損失由原告陳某、被告冒某按責承擔。被告劉某雖系登記車主,因無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朱某作為雇員,其造成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應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擔。 【法官點評】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連環買賣車輛且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因為原車主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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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儲某、鄭某乙為肇事車輛所有人,亦是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均明知是車輛屬于報廢車輛,仍購買并私自改裝,又借給他人,儲某、鄭某乙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根據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借用報廢機動車造成事故的代價。
近年來,因報廢、拼裝機動車等禁止行駛的機動車在山區和農村地區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屢見不鮮。這類機動身由于零件損耗、動力缺陷、剎車系統失靈等原因,其使用性能已大為降低,安全性能更無法保障,這不僅給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嚴重危害,

裁判要旨:
對個焦點:2015年1月19日,楊*乾駕駛粵WZ68**號二輪摩托車,由新興縣河頭圩往河頭鎮云灰村方向行駛,9時40分,行至新興縣S113線166KM+390M(即新興縣河頭鎮云灰村路口路段),橫過S113線道路時,遇李*謀駕駛粵QVV6**號小型轎車,由陽春市往新興縣城方向行駛兩車相遇發生碰撞,造成楊*乾受傷,粵WZ68**號二輪摩托車、粵QVV6**號小型轎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