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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9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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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責任有哪些?
1、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未執行,發生爭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處以罰款;
2、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處以罰款。
3、勞務派遣單位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欠繳金額的滯納金。
對需要裁減冗員和改制的企業來講,通過勞務派遣的形式將“硬性裁員”轉化為“軟性裁員”,實現了“換崗不下崗”,大大減少了對改編改制下崗員工的安置成本。其次,派遣中介幫助用人單位解決各種歷史遺留問題,而只是定期對企業收取一次性的管理費用,這樣大幅降低了對派遣員工的交易成本。實行人才派遣,通過很大程度地降低管理、納稅和改革三種成本,從而直接或間接地帶來了企業效益的有效化。

勞務派遣崗位設置風險防范
1.勞務派遣崗位的“三性”要求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對勞務派遣的崗位進行了明確限制,行政機關對勞務派遣崗位的管制將更加嚴格,可以采用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崗位于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
2.勞務派遣崗位的比例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要求:“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家勞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蓖瑫r《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也作了明確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3.不參加社會保險的風險
有的用人單位采取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逃避社會保險義務,而勞務型公司又未為勞務人員辦理參保手續與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或者是讓勞務人員自己承擔繳納全部的社會保險費。
4.勞務派遣單位不具備勞務派遣資格的后果
《勞動合同法》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實行行政許可。在實踐中,有部分勞務派遣單位并未通過相應審批,取得勞務派遣的資格。在這種情況下,勞動仲裁機構較有可能認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5.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公司的特殊規定

勞務派遣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勞務分包合同需要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繳納萬分之三的印花稅。
建筑企業接受勞務分包可按規定享受差額政策(預繳差額和簡易計稅交稅差額),接受勞務派遣服務不允許享受差額政策。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由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員工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之間,但用工關系則發生于派遣員工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