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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9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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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fa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法》第227條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fa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法》的規定查封、扣押。也有一些法學專家擔心此舉若實施不當,有可能帶來一定的fu面效應。如果來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時內補辦。
人民fa院印發《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2016〕3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gao級人民fa院,解放軍軍事fa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gao級人民fa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現將《人民fa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人民fa院 2016年10月29日 為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及有關解釋的規定,結合人民fa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人民fa院進行相關統計時,應當對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的案件與其他方式結案的案件予以區分。
《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
第九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fa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fa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執行fa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fa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突出表現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采取拖、賴、躲、逃等手段wei法阻礙、抗拒執行。 第十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不立即采取執行措施可能導致財產被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的,執行fa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或依職權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一條案件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又符合移送破產審查相關規定的,執行fa院應當在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的同時,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fa院進行破產審查。 第十二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以后,執行fa院應當在七日內將相關案件信息錄入人民fa院建立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信息庫,并通過該信息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不能被認定為“wei一住房”的情況有:
人民fa院在執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被執行人僅有“一處住房”,應當予以執行:
(1)一審、仲裁案件li案受理后,被執行人因轉讓其他住房而形成一處住房的;
(2)被執行人在城鎮雖只有一處住房,但在當地(縣級的市、縣、區)農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執行人的一處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連續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處住房系執行案件zhai務所指向的標的物的;
(6)其他不宜認定為“一處住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