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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27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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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節水計劃和規劃的制定:根據對各類不合理用水因素的分析,采取相應的行政和技術措施,制定節水計劃和規劃。制訂節水計劃和規劃時要把握以下幾點:(1)至大限度地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如建立和完善冷卻水、工藝水循環利用系統、廢水回收再利用,提高循環水濃縮倍數,建立中水道系統等,減少新水取用量;(2)改革用水工藝,更新用水設備、器具,采用不用水或少用水的工藝、設備、器具;(3)增加節水技改資金的投入。優先安排用水量大且浪費嚴重的項目、統籌規劃節水工程,要定出時限,實行目標責任制;(4)注意節水技術措施實施的技術、經濟先進性,講究節水投資效益;(5)依據測試成果調整用水定額和計劃用水量指標,并分解下達給用水單元。2、實施階段:根據擬定的測試方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測試,并做好測試數據的記錄。
基本規定:1、城市節水評價指標體系由基本條件、基礎管理、綜合節水、生活節水、工業節水和環境生態節水6類評價項目,34項指標組成。2、基本條件評價項目為基本項,其他5類評價項目為控制項和優選項。通過水平衡測試,查清用水狀況及用水部門的平衡關系,摸清有效利用水量和損耗水量,找出用水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及薄弱環節,提出優化用水途徑,挖掘節水潛力。3、城市節水評價按節水水平由高到低劃分為3個等級,分別為城市節水I級、城市節水II級和城市節水I級。4、城市節水評價應根據實際情況選取相應節水等級,采用單因子評價方式。5、城市節水評價各等級劃分按規定確定。
節水法規及有關規章是開展城市節水工作的重要依據。《國務部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明確要求,“加快立法步伐,進一步補充、修改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盡快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的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水平衡測試意義在于,通過水平衡測試能夠全方面了解用水單位管網狀況,各部位(單元)用水現狀,畫出水平衡圖,依據測定的水量數據,找出水量平衡關系和合理用水程度,采取相應的措施,挖掘用水潛力,達到加強用水管理,提高合理用水水平的目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管理,嚴格執行法規,進一步加大執行法規的監督力度,逐步將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開展城市節水工作是一項長期工作,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必須有相關法規和上位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