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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1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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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受理的鑒定機構必須是經過認證的、受理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的資質。在這種情況下,鑒定才具備了鑒定的前提。同時,對于申請鑒定的人員也是有要求的,必須是和案件有關的、能夠影響案件審判的。
傷情鑒定
又叫人身損傷程度鑒定。傷情鑒定,是鑒定中常見的項目之一,對于確定損傷的性質與程度、推定致傷物體與作用方式、估價損傷的預后及可能發生的后遺癥等,有重要的意義。
鑒定的定義
鑒定是指在訴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申請鑒定應遵循:
有下列情形之一,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鑒定機構、鑒定人超越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送鑒的材料虛或者失實的;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鑒定的適用條件
受理鑒定的機構必須是法定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經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取得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鑒定活動。
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鑒定的期限
一般簡單的鑒定事項應當自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而復雜的也應不超過六十個工作日。但若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另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申請鑒定應遵循:補充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資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申請鑒定應遵循:受理
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對于函件委托的,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