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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專利申請值得信賴「多圖」

              發布時間:2020-10-04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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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平衡原則

              法律作為社會利益的調節器,應兼顧眾多的社會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識產權人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調節器,在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時,兼顧利益之間的平衡是很有必要的,這可以使不同的知識產權各得其所、相互協調,使知識產品得到有效的利用。例如,構成商標標識的美術圖案的著作權人和商標權人通常不是同一人,這就存在著如何協調好著作權和商標權關系的問題。根據權利平衡原則,其解決方式可以是:(1)美術文字或圖案第1次用于商標的,應適用著作權法的規定;(2)商標注冊人注冊商標成立后,美術文字或圖案著作權人就不能再將其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復制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3)在不相同也不類似商品上將同一美術文字或圖案用作商標圖案,仍受著作權法調整。

              以純美術作品用于工業產品外觀設計而發生權利沖突同樣適用這一原則。如將印有齊白石游蝦畫的瓷器去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若未獲得專利,他人仿i制并不構成專利侵權,但依著作權法將構成對齊白石作品著作權的侵權;若專利申請被批準,專利權人根據專利法有權禁止他人仿i制同樣的瓷器,也有權自己生產或許可他人生產同樣的瓷器,但著作權人根據著作權法有權禁止他人(在生產中)未經許可使用其作品,兩種權利的行使發生沖突。解決這一問題仍可以根據權利平衡原則進行:(1)生產者第1次將美術作品用于工業產品中,須征得著作權人同意并付酬;(2)美術作品著作權人將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上的相應財產權利賣絕;(3)“一次賣絕”后,該作品只適用專利保護,未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他人則可以復制——因著作權人已賣出了其權利,產品設計者未取得獨占權。

              以上情況可以理解為對著作權轉讓實行有條件的“一次賣絕”及著作權窮竭制度。在著作權客體上產生商標權或專利權后,通過著作權一次賣絕,可以避免著作權再駕臨于商標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上,從而化解著作權與商標權或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沖突。


              企業專利管理機構的模式:

              從企業的實際情況看,專利管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是由企業專利工作任務確定的,也因企業規模的大小和業務的多少而有所不同。我國企業的專利管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一般有以下4種:

              1.集中管理形式

              在企業中設立專利處或專利科,直屬于企業主要負責人。或是設在綜合技術部門,對企業各部門的專利工作統一管理。

              2.分散管理形式

              除了在企業中設立專利處或專利科外,企業還可以在二級單位(研究所等)和其他部門設立專利組(室),負責并獨立開展本部門的專利工作。

              3.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結合的形式

              在總公司設立專利處(科),各二級單位設立專利組或專利室、直屬于專利處,也可以在各基層單位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專利工作人員,由專利部門統一管理。形成整個企業專利工作網絡。

              4.其他形式

              一些規模較小、財力有限的企業,可以不設立獨立的專利工作機構,而由其他部門管理專利工作,配備專職或兼職專利管理人員。甚至可以由一個專利代理機構代管專利工作。

              專利工作機構的組織形式根據企業的需要和專利工作的職能確定。不論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都應以能夠有效地發揮專利作用、執行專利工作目標為原則。只有使專利工作與企業的需要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專利工作的方針和做法與企業經營的方針、計劃和戰略活動融為一體,才能使專利管理機構不斷優化、科學和有效。


              專利權法律保護的時效性

              這里指的專利權的法律保護的時效性包括二個方面。其一是專利權必須是專利的保護期限內的有效專利。具體到我國來說,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為10年。其他國家的專利保護期也相差不多。其二是專利的訴訟時效。我國《專利法》第61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關于“得知或應當得知”被侵權之日的問題,一般來說,若侵權產品在專利權人所在地的市場上公開銷售,或者侵權人在全國性的報紙等宣傳工具上作了廣告,則被視為專利權人“已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