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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1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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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立案登記制
據了解,在立案登記制以前,施行的是立案審查制,在施行過程中各地對當事人起訴的案件審查尺度不一,甚至進行實質性審查。這就導致一些地方出現了一些案件存在“不立不裁”的情況。 為了解決“不立不裁”難題,今年5月1日,我國開始實行立案登記制。根據《人院關于人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人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對起訴、自訴,人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院應當予以釋明。

民事中立案后做什么?你清楚這些流程嗎?
民事的流程 1、 起訴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民事中立案后做什么?你清楚這些流程嗎?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的立為案件: (1)案。故意的:“”致人的。 (2)傷害案。傷害他人的;致人的:“”致人傷殘的。 (3)。以、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私財物的;因“”毀壞財物的。 (4)案。投放毒物致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5)案。燒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的。 (6)案。使用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