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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5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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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責任并非完全獨立的公司在經營風險、管理體制、資本規模等方面固有的缺陷日益暴露出來。于是,社會呼喚更為具有完全獨立責任的公
司形態的出現。在這種背景下,英國于1855年頒布了《有限責任法》,該法明確規定具備法定條件的公司一經注冊完畢,股東即只負有限責任,
責任的限度為股東所持股份的名義價值,并要求“有限”字樣須在公司名稱中反映出來。德國、法國的商法典中也都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隨著經濟的發展,兩國都修改商法典中股份公司的相關規定。特別是1892年德國通過的《有限責任公》以及隨后法國、日本等國家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