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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1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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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2017-2019年應核發排污許可證的35個行業(包括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及飲料制造業)的現有排污單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在今年4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今年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和單位,應在9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持有“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也應按規定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環境保護相關部負責全國排污許可制度的統一監督管理,制訂相關政策、標準、規范,指導地方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余的排污許可證原則上由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被調整為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出分局的,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所屬派出分局實施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
下列許可事項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許可事項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核發機關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內容進行許可時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相關要求作為重要依據。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并為此享受國家或地方優惠政策的,應當將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載明。地方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別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