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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12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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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資格進行勞務派遣的機構.必須是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具有法人資質、被特許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機構。作為勞務派遣機構,介于勞務供需雙方中間,一方面要根據用人單位對工人的需求,履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向用人單位及時選拔派遣所需的適用工人,并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確保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相關責、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但這一時期的勞務輸出大都是站在人道主義立場,以援助亞洲、非洲的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如前蘇聯、蒙古、尼日利亞等的經濟建設為主。另一方面,在對選定的人才實施人才派遣前,要與被派遣人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雙方的隸屬關系.確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間相關的責、權、利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這就是勞務派遣機構有別于其他企業法人所經營的特殊職能。

6月20日,就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發布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對申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詳細規定。根據這一辦法,勞務派遣企業在申請行政許可時,不光需提供營業執照等材料,還需提供驗資報告、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勞動合同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制度文本等。同時,還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定期報告制度,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每年需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