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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8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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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將車輛交付買受人,買受人是該車輛的實際支配控制者,也是該車輛運營利益的享有者,所以買受人應對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輛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不過法官同時也提醒車主,在轉讓車輛時,買賣雙方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以免事故后雙方陷入說不清的境況。

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駕駛報廢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各方責任劃分問題。
依據法律規定,轉讓報廢、拼裝機動車的行為本身具有性,上路行駛又具有更大的危險性。本案中四被告均明知肇事車輛系報廢車輛且均無貨車駕駛資格,鄭某甲是肇事車輛駕駛員,是直接侵權人。其父鄭某丙明知車輛是報廢車輛仍然借用,且明知自己和鄭某甲無貨車,仍將車輛交由鄭某甲駕駛,對于本起事故的發生,鄭某丙存在過錯。

注銷車賣他人肇事后連帶賠
案例
一天傍晚,阿宏駕駛燈光、制動不合格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途中,撞到行人阿袁,造成阿袁受傷住院十多天后搶救無效。事后,交管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阿宏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阿袁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阿宏僅墊付了費2500元,沒有就其他費用進行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阿袁的家人訴至,請求判令阿宏和涉案車登記車主胡某賠償相關損失26萬余元。

律師評析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條明確規定,轉讓拼裝車、報廢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典》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基本一致,只是表達技術上稍有差異,《典》的表達更加準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