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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23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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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應載明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信息。排污許可證副本還應載明主要生產裝置、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信息。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包括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各地可根據管理需求在排污許可證副本載明其他信息。
核發機關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一)依本規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排污單位不需要辦理。(二)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排污單位有核發權限的機關。(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四)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內容。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對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變更決定的,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變更內容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1章,同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可以當場改正的,應當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核發機關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申請的決定,同時向排污單位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1專用印1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單或不予受理告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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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申請內容繁多,以2017年農1藥加工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為例,需詳細了解《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農1藥制造工業》、《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
其中,《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涉及目的、適用范圍等方面的總則共8條,許可證內容4條,相關申請與核發共19條,涉及實施與監管5條,此外還有1條附則,與現有許可證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