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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9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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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82號)從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該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驗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編制驗收報告等。驗收工作組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決定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環評報告,即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是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的預見性評定。根據對項目所在地的地下水、土壤的監測,對項目所用原材料、可能產生的廢棄物、項目的環保設施的設計的評價,從而評估項目建成對環境的影響。“環評”是要求的,各項目需完成環評報告并上報至環保局。環評通過環保局審核后會公示在網站上(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再組織評審,評審通過后項目才能開始建設。環評報告對企業很重要,環評通過環保局評審、批復后,后續日常生產、環保管理中還要用到。沒有環評也沒法進行環保竣工驗收。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8條、0條之規定,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環境影響登記表只需建設單位簡單填報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其內容包括項目內容及規模、原輔材料、水及能源消耗、廢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周圍環境簡況、生產工藝流程簡述、擬采取的防止污染措施,以及登記表的審批意見。
環評的目的:
1、為了達到可持續發展的戰略;
2、預防因規劃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3、預防因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4、促進社會、經濟、環境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