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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11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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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獨立辯護制度的調適
在原則上,我國應當采行一種有限的律師獨立辯護方式。這意味著律師獨立辯護只能在有限的情形下適用。一般而言,這可以包括獨立辯護適用的情形以及相對適用的情形。
獨立辯護適用的情形。在下述各種情形中,被告人為中心的辯護觀不應有立足之地。因為在這些特殊情形中,如果再強調以被告人為中心的辯護,而罔顧具體情勢,結果則是害了被告人。
律師不能為討好辦案人員而進行式獨立辯護。雖然辯護律師可能因為討好本地辦案人員而獲取狹隘的經濟利益,然而,這會毀壞自己的職業聲譽以及律師行業的聲名。這對于以職業聲譽為生存根據的律師而言,無疑是為致命的。
綜上,在我國,在特殊情況下,也即上述提及的律師獨立辯護適用的幾種類型中,采行律師獨立辯護;在律師獨立辯護相對適用的情形中,應當視情況而采取有限的律師獨立辯護方式;在其他情形下,應當實行以被告人為主導的辯護方式。
這種無罪辯護達到了說服寬大處理的效果。而這種效果,恰恰是量刑辯護所無法達到的;而在辯護律師選擇程序性辯護的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針對、公訴或者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序,說服審查其程序的合法性,并進而宣告違反法律程序行為無效的辯護,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幾乎無法促使作出宣告無效的裁決。盡管如此,對這種程序行為的制裁通常都是通過作出從輕或者減輕量刑的方式實施的。
經與全國人大會法制工作會研究后認為:各級人大會是同級的常設機關,有監督同級、人民、人民的工作和依法任免人民審判人員、人民檢察人員的職責。各級人大會組成人員,如果擔任律師并履行律師職務,將會產生諸多不便,體制上也不盡合適。因此,今后對各級人大會組成人員,司法機關一律不再批準其擔任專職、兼職律師,履行律師職務;已取得律師資格的專職、兼職律師當選為各級人大會的,自當選之日起,停止履行律師職務,但可以保留律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