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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4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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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返崗,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員工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員工能否拒絕?員工若因此而疫病,是否屬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八條,員工有權拒絕企業強令冒險作業的安排,據此,除非本身工作與防治疫情有關,否則員工有權拒絕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企業堅持安排的,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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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次疫情的嚴重程度,很多人都非常擔心的風險,那么復工返崗,對于新型冠狀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觸者這三類員工,企業能不能辭退呢?
針對在隔離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三類員工,在隔離期間,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不勝任工作、重大客觀情況、醫療期滿)、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恰遇勞動合同期滿的,應順延至隔離期間結束為止。
雖然如此,不影響企業依據《勞動合同法》其他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包括有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第三十九條(員工重大過錯)、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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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法律服務具體指什么?它對企業來講又有什么特點呢?下面我們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企業鄭州金水區勞動爭議法律服務問題是每個企業都面臨的基礎和重要領域,涉及到員工入職、離職等基本問題的管理,而這同時對于企業而言也是比較容易產生法律風險的一個領域。
一方面,現有勞動法的立法價值比較傾向于保護勞動者,且勞動者法律意識越來越強,企業在員工入職、離職管理過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面臨勞動人事方面的法律糾紛或行政處罰。而目前人資方面的法律糾紛數量在不斷上升,據不完全統計,在此類糾紛中,員工不同程度獲得支持的比例高達88%!
另一方面,現在各類企業都開始注重自身的商業秘密保護,對應的商業秘密保護和競業限制問題也是近兩年企業較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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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方面的問題而產生爭議的案例不在少數,下面我們的法律專家就來簡單聊聊招聘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問題。
一、錄用條件要明確:HR要將企業的錄用條件根據職位的要求明確具體化,內容可以包括工作能力,如學歷、經驗等;把“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寫進去,有明確細化的《崗位職責》,便于后續管理。
二、入職審查很必要 :1、身份證審查 2、證件審查 3、離職審查 4、身體審查
三、聯系方式不能漏:HR在管理員工過程中一定都遇到過送達的問題,比如員工長時間請病假或者無故長時間曠工,聯系不上員工,由于企業成本問題,即使要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也無從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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