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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25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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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的分類方法很多,從使用、制造和監檢的角度分類,有以下幾種。
(1)按承受壓力的等級分為:低壓容器、中壓容器、高壓容器和超高壓容器。
(2)按盛裝介質分為:非、無毒;或有毒。
(3)按工藝過程中的作用不同分為:
①反應容器:用于完成介質的物理、化學反應的容器。
②換熱容器:用于完成介質的熱量交換的容器。
③分離容器:用于完成介質的質量交換、氣體凈化、固、液、氣分離的容器。
④貯運容器:用于盛裝液體或氣體物料、貯運介質或對壓力起平衡緩沖作用的容器。
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p)劃分為低壓、中壓、高壓和超高壓四個壓力等級:
(1)低壓(代號L) 0.1MPa≤p<1.6MPa
(2)中壓(代號M) 1.6MPa≤p<10.0MPa
(3)高壓(代號H) 10.0MPa≤p<100.0MPa
(4)超高壓(代號U) p≥100.0MPa。
壓力容器按安裝方式分為固定式壓力容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固定式壓力容器是指有固定安裝和使用地點,工藝條件和操作人員也較固定的壓力容器。為便于安全閥的清洗與更換,經過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批準,并且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超壓泄放裝置與壓力容器之間安裝截止閥門,截止閥門的結構和通徑不得妨礙超壓泄放裝置的安全泄放。移動式壓力容器是指使用時不僅承受內壓或外壓載荷,搬運過程中還會受到由于內部介質晃動引起的沖擊力,以及運輸過程帶來的外部撞擊和振動載荷,因而在結構、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上面所述的幾種分類方法僅僅考慮了壓力容器的某個設計參數或使用狀況,還不能綜合反映壓力容器的危險程度。壓力容器設計的危險程度還與介質危險性及其設計壓力p和全容積V的乘積有關,pV值愈大,則容器時能量愈大,危害性也愈大,對容器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壓力容器設計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質量技術部門頒發的相應類別的證書, 而且對設計人員的資質要求也比較高,壓力容器產業的發展遍及生活方方面面,它是在多項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綜合開發的基礎上發展的工業產品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壓力容器制造 許可證”,并應建立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檢驗人員應具有壓力容器檢驗師資質,具備損傷模式識別、風險評估等專業能力,檢驗報告審核人員應具有RBI檢驗員資質或四年以上審核工作經驗。但我國已取證的壓力容器制造企 業的人均GDP值附加值都還很低,技術裝備、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也 都很落后壓力容器產業也應盡快提高自己對市場的快速響應能力,開發節能 節材、綠色制造的成形與改性技術,實現產品和工藝研究自動化、生產過 程與設備固步自封的舊產業機制終將因無法獲取技術經濟效益而被時代淘汰。
壓力容器的材料對韌性、塑性、延性有著特殊要求,因此對鋼材來說, 其碳含量應不大于0.25%,其硫、磷含量應分別不大于0.020%和0.030%,對 屈強比也有一定限制。需要但無法開設檢查孔的容器(如容器內直徑過小,隔熱層不允許拆卸,固定管板換熱器的殼程等),設計單位應提出額外具體措施:增加制造時的檢測項目或者比例(如全部無損檢驗等),對設備使用中定期檢驗的重點檢驗項目、方法提出要求。低合金鋼含有少量合金元素(如Mn、V、Mo、Nb等 )的低碳結構鋼,它不僅價廉、強度也比同等低碳鋼高得多,而且具有良好 的焊接性能和一定的耐蝕性能。我國開發的這類鋼種較多,在國際市場上也頗有優勢,今后還將繼續冶煉出新品種,特別是能防止低溫脆斷的耐低溫低合金鋼,以供用戶選用。
壓力容器產業是我國機械制造業的一個縮影,它的成長標致著中國成為世界 工廠的一個步伐,我們應該不斷的去進步,使我國的壓力容品設計踏入國際市場。

5 檢驗前的準備工作
5.1 損傷機理識別
檢驗前,檢驗人員應充分了解受檢壓力容器所處的工藝及工況,參照GB/T 30579-2014分析有可能發生的損傷模式及失效模式,重點識別出與時間相關的損傷模式。
5.2 風險評估
檢驗前,對符合TSG第8.10.1款的企業使用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可參照GB/T 26610、對受檢壓力容器進行風險評估。
5.3 其他要求
5.3.1 檢驗前,檢驗機構應按照TSG21第8.2.1款要求,根據壓力容器的使用情況、損傷模式及失效模式,制定檢驗方案;經過風險評估的壓力容器,可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提出的檢驗策略制定檢驗方案,檢驗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檢驗方案進行檢驗工作。對于不能按期進行定期檢驗的超設計使用年限壓力容器,應參照TSG21第8。
5.3.2 檢驗前,檢驗人員應按照TSG21第8.2.2款進行資料審查,重點審查該條款中第(4)~(6)款相關內容;
5.3.3 使用單位和相關的輔助單位,應當按照要求TSG21第8.2.3款要求做好停機后的技術性處理和檢驗前的安全檢查,確認現場條件符合檢驗工作要求,做好有關的準備工作。
5.3.4 檢驗檢測用的設備、儀器和測量工具應當在有效的檢定或者校準期內,并可正常使用。
5.3.5 檢驗工作安全要求應當滿足TSG21第8.2.6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