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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8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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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固定式消防冷卻系統的用水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著火罐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9m^2。2)距著火罐1.5倍著火罐直徑范圍內的鄰近罐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4.5m^2。3)著火罐和鄰近罐的冷卻面積,應按全部表面積計算3.5.4.移動式消防冷卻用水量,應按罐區內至大一個儲罐用水量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儲罐容積小于400m^3時,不應小于30,大于或等于400m^3,小于1000m^3不應小于45。大于或等于1000m^3,不應小于80。2)當罐區內只有一個儲罐時,計算用水量可減半。
噴頭選用原則:(5)頂板為水平面的輕、中危I級場所中的居室、辦公室,可采用邊墻型噴頭。標準覆蓋面邊墻型噴頭(K=80,DN15)保護跨度:輕危險級3.6m,中危Ⅰ級3.0m。擴展覆蓋面邊墻型噴頭(K=115,DN20)至大保護跨度:應按噴頭工作壓力下能夠噴濕對面墻和鄰近端墻距濺水盤1.2m高度以下的墻面確定。(6)公共娛樂場所、病房樓、老人院、福利院、少兒及殘障人集體活動場所、地下商業及倉儲用房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至大凈空高度大于9m的倉庫應采用快速響應早期抑制噴頭(ESFR噴頭K=200)。但嚴重危險級場所不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