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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1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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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的管轄
涉外離婚的管轄 1、若涉外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國內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管轄。 2、原告是我國公民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國領域居住的,原告提起離婚時,由原告所在地的管轄。 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必須由婚姻締結地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提出離婚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后居住地人院管轄。 4、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須由國籍所屬國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院提出離婚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后居住地人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在國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訴離婚時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一方外出打工,應在哪個起訴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哺乳期或,是否可以起訴離婚? 在懷孕期、分娩后一年內或半年內,男方不得起訴離婚,但女方可以起訴。 一方外出打工,應在哪個起訴離婚? 如一方外出打工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戶籍所在地起訴離婚。 雙方均外出打工,應在哪個起訴離婚? 首先看雙方離籍所在地是否超過一年,如沒有,則按上一條處理。 如已經離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訴時,被告的經常居住地管轄。 如起訴時,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由被告的戶籍地管轄。 一方在國外定居,應在哪個起訴離婚? 由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管轄。 雙方在國外定居,應在哪個起訴離婚? 如在國內結婚的,則在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后居住地管轄。如在國外結婚的,則在一方原戶籍所在地或后居住地管轄。
短信的證據效力及其認定
短信的證據效力及其認定 離婚案件中短信作為當事人證據的情況相當普遍。比如,證明當事人另一方有,或證明財產權屬關系等。對于短信的效力認定,目前還沒有形成普遍的認識,一般內地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人院報》曾于去年刊登過一個判例,認定短消息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之一。雖著手機的普及,上海不得不研究短信作為證據效力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手機短信與電子郵件不同,手機短信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不易修改性、閃存的封閉性特點,同時短信內容不容易。一般的手機功能是不能的。此外,手機短信具有關聯性,表現在二個方面。其一,每個碼只能在一個收發,有發信人的,有時間,有內容,有的還有姓名,通過短信內容查到碼,具有涉案關聯性;其二,兩個號碼收發,具有對應性。從手機短信的合法性來看,要通過合法的入網手續或卡,辦了手續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況,還是有依據將短信作為有效證據的: (1)保護手內短信不被刪除;保存好,手機內容有一定的儲存空間; (2)固定下來,公證處的人員公證一下,摘成書面文字,進行公證,具有法定證明效力,對方要提供相當效力大的才能。多數情況下,公證證明是被采納的。 (3)時,交給,當場制成筆錄。辦公證時,注意保存手機型號,品牌,這樣可以證明手機內容是無法修改的,這個一定要公證。 呵,正因為如此,奉勸各位不要輕易將自己的手機借與他人發短信。否由,他人一旦發出不利已的短信,手機持有人不能證明不是自己所發,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百四十九條 人民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批準。 百六十一條 人民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二審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4個月,多則9個月。假如在次提出離婚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么第二次提起,我國民事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訴。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 通過以上文章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離婚需要的時間是比較長的,就算是一身按照簡易程序還有三個月的期限,相對而言協議離婚是非常的快的,雙方只需要準備好相應的材料按照程序領取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