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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1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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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證據的證明力不一,只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才能作為人
上述證據的證明力不一,只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才能作為人民認定家庭事實的證據。相對而言,出具的出警記錄、告誡書,有關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明力較強。的出警記錄包括受害人的報警記錄、110的接警、出警、處警記錄以及詢問筆錄等,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其中的詢問筆錄一般情況下能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家庭的起因、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等,對家庭的事實具有很強的證明力。
發出的告誡書包括加害人的、家庭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加害人的簽字、指印等內容,可以直接證明家庭事實。對于門認可的人身損害鑒定機構、一些地方成立的家庭傷情鑒定中心對家庭受害人出具的傷情鑒定意見,人民在審理涉及家庭的案件時,也會將其作為證明家庭傷害程度的證據加以認定。

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不承認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不承認是夫妻共同債務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只以夫妻一方名義對外舉債,另一方否認是共同債務,此種情形較為常見,實踐中著重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另一方沒有提供證據支持的,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人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債務、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對“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作出補充規定,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 即: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等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院不予支持。

做法律的人不能沒有感情,不然就是機械
曾經有個控申部門的小伙伴說,很多材料到他那里經查實際上并不屬實,有的是對事實、法律存在錯誤認知;有的是對裁判結果不滿,只說對自己有利的事情;有的甚至是憑空捏造事實。但在之前,你看到每一個人都很可憐,也都很有道理。
做法律的人不能沒有感情,不然就是機械;做法律的人也不能僅有感情,不然也是機械。我們需要懷有有悲天憫人之心,需要常說的服務心態,但更需要冷靜的心態和縝密的思維。不是弱者就一定有道理;不是寶馬車跟電動車相撞,寶馬車就一定是違反交規的那一方;不是農民工身份他一定就不是那個犯;也不是身份地位弱小者就一定不是挑起事端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