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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19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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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生活垃圾殘液等收運環節污染整改,提升本市生活垃圾清運精細化管理水平,市綠化市容局印發實施意見,要求規范垃圾殘液、各類沖洗水的收集、處置工作,嚴禁垃圾殘液隨意拋灑,杜絕沖洗水違規排放,解決垃圾清運車輛跑冒滴漏、作業等問題。至2021年9月底,建成與分類清運相適應的污水收集處理配套設施,實現垃圾殘液集中收集、達標處置,各類沖洗廢水規范排放,解決生活垃圾殘液違規排放和作業車輛沖洗水污染環境問題。

增強應急處置能力
垃圾清運、轉運企業應建立車輛傾覆、集裝箱破損(傾覆)等意外情況導致的殘液泄漏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提范意識,一旦發生意外,及時處理。垃圾轉運站應按照轉運設計能力規范運行,防止因超負荷運行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并執行相應設施的排放標準,應集中收集并外運至有處理能力的焚燒廠、填埋場等處理設施進行處理達標后方可納管排放。

建立檢測機制。各區應每月對轄區內各類環衛設施廢水排放情況進行水質檢測,發現超標排放的應督促立即整改,市級層面不定期進行抽樣檢測,對多次發現問題的區進行行業通報。
發動社會監督。鼓勵市民參與規范清運監督,可通過設立有獎舉報、建立意見箱、公布投訴電話、微信公眾號等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推進智慧監管。整合現有清運車輛監控系統,合理增加攝像頭、放水口傳感器、稱重系統等監控裝備,充分運用“大數據、大平臺、大智慧”等現代化科技手段,將監管內容納入“一網統管”平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清運全過程監管。

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臺賬,并按照要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數據、報表以及相關情況;按照要求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處理設施運行數據;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在規定的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國家和本市的其他規定。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接收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部門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