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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7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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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查詢、、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的,應在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
劃撥是指人民fa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fa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
劃撥存款可以在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而直接劃撥。人民fa院采取查詢、、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
1.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fa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2,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1定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fa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1定的行為。
3.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1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
第九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fa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fa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執行fa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fa院不予支持。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fa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第十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不立即采取執行措施可能導致財產被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的,執行fa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或依職權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一條案件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又符合移送破產審查相關規定的,執行fa院應當在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的同時,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fa院進行破產審查。 第十二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以后,執行fa院應當在七日內將相關案件信息錄入人民fa院建立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信息庫,并通過該信息庫統一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