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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1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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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關于人民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7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律師咨詢,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離婚后可以提起財產的情形
離婚后可以提起的情形。
離婚后,當事人對生效后所涉天津離婚律師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而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于離婚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提起。
因此,離婚后,可以提起財產的情形包括:。
1,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債務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婚姻法》第4律師咨詢6條明確規定:因一方重婚或同居關系,實施家庭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得到損害賠償,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無過錯方要能舉證證實對方過錯的存在,因而在此類中采集證據就顯得特別重要。
因為此類證據通常隱蔽性較好,實際中無過錯經常因為采集證據不力,導致法庭證據不足無法達到離婚要求賠償的目的,的辦法就是盡量多的采集合同糾紛律師各種證據,形成有力的證據鏈相互映證,當不知道怎么辦的時候可以選擇找律師解決問題。
1、制造假象
對外多以“小額”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合同,制造假象,并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合同”“陰陽合同”及合同等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痕跡
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3、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
完全違反合同所簽訂之內容,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
4、惡意壘高金額
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介紹其他的“小額”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金額。
5、軟硬兼施“索債”
終,會提起,通過勝訴實現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